中华皮肤科杂志 ›› 1995, Vol. 28 ›› Issue (3): 139-141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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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性传播疾病诊断标准的制订与应用

邵长庚   

  1. 中国医学科学院、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皮肤病研究所, 南京210042
  • 收稿日期:1994-10-24 修回日期:1994-12-13 出版日期:1995-06-15 发布日期:1995-06-15

  • Received:1994-10-24 Revised:1994-12-13 Online:1995-06-15 Published:1995-06-15

摘要: 在发现和确定病人时,均需进行诊断。诊断包括诊断指标和由其组成的诊断标准;后者的制订是相对的,以其适用的范围(诊断的目的)和实际的可能,确定其宽严的程度。性传播疾病为传染病,在筛查病人时,有时为了初步缩小范围可制订疑似诊断标准,如有可能最终还要确诊,进行治疗和处理病人。临床治疗此类病人至少要达到三个目的:①消除症状和体征,解除病痛;②消除其传染性,停止传播;③防止不良后果的产生。这样,制订诊断标准是为上述治疗目的服务的。一、制订诊断标准性传播疾病有多种,大都有流行病学背景和性接触史,但其临床表现、感染的病原体、检测方法及治疗效果皆不相同,故诊断标准的制订不能一概而论。